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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收藏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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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4 13:20:0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深圳市收藏协会  http://www.szscxh.cn
第四届单位会员名录
(排名不分先后)
副 会 长单位:
深圳市翰熙陶瓷艺术博物馆
保升(深圳)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
荣宝斋(桂林)拍卖有限公司
理 事  单 位:
深圳市闲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
会 员  单 位:
晏杨天收藏会所
深圳中天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
深圳市艺轩国际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
深圳市收藏协会
第四届分支机构名录
(排名不分先后)
民办博物馆工作委员会
主  席:韦虎江
副主席:陶维舜
玉器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刘寒冰
副主席:吴天养  廖郭平  何继敏  晏子涵   
书画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江福全
副主席:刘  勇  董  东
艺术品收藏交流工作委员会
主  席:邓正良
副主席:陈维扬  陈冬梅  刘翠兰  陶雪芬  许忠俊  黄建明      
陶瓷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庄惠雄
副主席:邓  得  胡孟祥  
邮币卡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陈  健
副主席:廖日林  张飞龙
杂项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彭  昆
副主席:游卓凡  彭荣钦  张红象
青铜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杨思明
副主席:刘  东
家具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邓雪松
副主席:席彦超  严荣超  郑喜扬
紫砂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梁权
副主席:
茶文化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龙紧高
副主席:文玉婷
收藏文化咨询工作委员会
主  席:郑永东
副主席:
古旧书收藏专业委员会
主  席:欧  海
副主席:文白
非遗工作委员会
主  席:王钟
副主席:
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
主  席:韩昌晟
副主席:各专委会正副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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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10-24 13:20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深圳市收藏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  本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收藏协会(SHENZHEN COLLECTION ASSOCIATION)(缩写:SZCA)

第二条  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深圳市常住人员中的收藏爱好者、收藏家、鉴赏者、研究者、收藏组织等组成的联合性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努力提高城市群众文化生活水平,陶冶情操,团结广大收藏爱好者,倡导正确的收藏意识,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,促进我市文博事业发展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,营造深圳国际大都市的文化氛围。

第四条  本协会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,经深圳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向深圳市民政局登记,经核准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,取得法人资格。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协会的住所是: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东园新村11栋102室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 引导深圳市民间收藏发展,开展各项有利于民间收藏的社会活动;

(二) 普及收藏文化知识,培养、扩大本市收藏队伍,促进本市收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;

(三) 组织各种古今民间收藏品、艺术品展览、交流活动;

(四) 开展与国内、外的收藏家,收藏组织、机构之间的联系,促进中外收藏文化交流;

(五) 指导、扶植深圳民间私人家庭收藏室和收藏馆的工作,辅导、协助收藏家申办非国有博物馆,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;

(六) 编辑出版会刊和相应学术资料书刊,维护和推进协会网络平台的建设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  依照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,协会不定期地、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,既保障公民合法的结社自由权力,又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,在促进“两个文明”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个人会员必须是本市常住人口,在深有正当职业或固定住所的收藏爱好者,有一定个人藏品;在深圳市有属于自己的收藏类馆、店者;对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作用的其他人。

(四)单位会员应是驻深的1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。

(五)荣誉会员应是在国际、国内收藏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、收藏家,经本协会两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,申请者本人到协会阅读入会须知,并学习章程,签名同意遵守章程。

(二)由2名正式会员介绍。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(四)经协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签批。

(五)缴纳会费,本届个人会员每人每年300元,按一届五年一次性缴纳。

(六)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、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、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、丧失民事行为、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;会员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自动终止。

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
第十五条  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本会会员已超过100人,会员大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,代表比例不低于正式有效会员的三分之一,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,会议决议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年会,由理事会向会员汇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,布置下一年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在换届时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
(四)向会员(代表)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协会在理事满50人以上时,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;

(二)自觉接受协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,积极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工作;

(三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四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

在收藏界和文物界有较大影响;

(五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
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2/3以上理事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[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]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协会本届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经市文体旅游局、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担任,决定、处理协会重大事项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本协会有关重要文件。

(四)因本届会长在协会全日制工作,是本协会唯一驻会领导,主持协会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由于本届秘书长非专职驻会,秘书长与会长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沟通,协商开展协会各项工作,处理协会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 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  

第三十二条 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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